法律分析
離婚民事案件經法院立案後,如果案情不是很復雜,法院壹般會按照簡易程序審理。如果案情復雜,法院會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因此,壹審離婚案件中,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必須經過批準。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送達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開庭幾天後作出判決。就離婚訴訟案件而言,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並不是根據開庭次數來決定的。通常,法院對壹個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只開庭壹次。當然,在有些情況下,對案件事實的進壹步調查需要第二次開庭。但離婚法院是否判決,會以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為原則。實踐中,什麽時候作出判決,要根據法院是否開庭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八條* *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