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反者采取通報等方式予以公告和批評;好吧。
2.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以處以3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分。對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可以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指使、唆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4.《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抗拒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給予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開除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