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壹個法理問題。
在法律規定上,應該是可以對應的。
應該,可以理解為“必須”,屬於強制性規範的範疇;
可以,可以理解為“是或不是”,屬於選擇性規範的範疇。
壹般來說,應該理解為應該,但允許有例外。
比如司法解釋中“壹般應當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與已經掌握的罪行屬於同壹種類的,該罪行的全部犯罪事實,應當酌情從輕處罰;新坦白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壹般應當從輕處罰。”
強制性條文“應當從輕處罰”中增加“壹般”二字,說明“壹般應當”的情節是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應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