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實習協議應當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議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各方基本情況;
(二)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和條件;
(3)實習期間的住宿和休假安排;
(四)實習期間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條件;
(6)實踐考核方法;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事項。
實習協議還應包括實習報酬和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