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案的提案;
2.法律案的審議是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議案的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集思廣益的過程;
3、表決議案時,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修正案應由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頒布是立法的最後壹道程序。
根據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法律。簽署頒布該法的總統令,說明該法的頒布機關、通過和實施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除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制定部分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