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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受勞動法保護嗎?

法律主觀性:

律師回答:受法律保護。

法律客觀性:

試用期員工也受勞動法保護,不能隨便辭退;試用期是壹種不確定的狀態,勞資雙方都可以相對輕松地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不代表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條件和程序是比較簡單的。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壹經確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或經濟補償。如果只是說有試用期,而沒有實際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就不成立。在沒有試用期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不能援引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條款辭退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只能依據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要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雇主不能以此為由解雇雇員。所謂證據充分,在實踐中主要看兩個方面:壹是用人單位是否對某個崗位的工作職能和要求進行了描述;第二,用人單位是否客觀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勞動部《關於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何認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批復》明確指出:“對於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超過試用期的,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壹旦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此時,只能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在生效時間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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