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不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築物正常間距。(二)不影響建築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的正常功能。(三)與城市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四)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五)不得利用招牌宣傳產品或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執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五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六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全民守法意識,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第十八條城管執法部門可以配置城管執法協管員,配合執法人員進行執法輔助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招聘程序和資格條件,規範輔助執法行為,建立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城管執法人員依法開展執法活動和協調人員依法開展執法輔助事務,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