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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做的筆錄有效嗎?

法律分析:本案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規範。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有兩人以上。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

第四十條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第四十三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實施前,應當依法報經公安負責人批準。通知當事人到場,並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強制措施實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告知。

第五十七條訊問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公安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核實期間,應當保障違法嫌疑人的飲食和休息時間,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在詢問核實間隔期間,違法嫌疑人可以被送至候審室,並按照《候審室管理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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