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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晚期離婚孩子判給誰?

法律分析:懷孕期間,如果法律不允許丈夫離婚,如果女方要離開,孩子就歸女方,壹般在兩歲以下,孩子的姓可以取自母親。孩子長大了,男方不能帶走,但有探視權。壹般情況下,兩歲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撫養。兩歲以上的孩子需要綜合各方經濟條件、成長環境等因素,壹般會判給更有利的壹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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