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楚妳是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這對維護妳的合法權益有積極作用還是消極作用。但是,即使妳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妳能提供在本公司工作過的證據(如考勤表、考勤卡、工單、工資條或付款記錄等。),可以證明妳和這家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那麽,公司不發工資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規定,侵害了您的合法權益,與您形成勞動爭議。
由於勞動爭議有自爭議之日起60日內仲裁的時效,既然妳已經辭職,就應該盡快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償還拖欠的工資,並按規定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別想太多老板人大代表的身份和關系,路有多難。在國家逐步完善法制社會的今天,任何違法行為都會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