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監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設立的監察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並對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使用權力、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壹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的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