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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壹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是多少天?是不是各地的標準不壹樣?

壹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是20.83天,全國都壹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全年職工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福利部[2008]第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第513號令),全體公民放假由10天增加到11天。據此,員工年平均月工作天數及工資折算方式調整如下:

壹、系統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 250天。

季節性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65438+2月= 20.83天/月。

工作時間的計算: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

第二,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國家規定的11法定節假日。相應地,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每月帶薪天數= (365天-104天)÷65438+2月= 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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