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上,九部委23號令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當超過投標有效期30日”修改為“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壹致”。
但中標通知書發出的日期不是投標保證金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原《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六條“定標至少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30個工作日確定”,該條被九部委23號令刪除;原辦法第六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修改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根據該條規定,中標通知書必須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這壹點在2號令和12號令中有明確規定,評標定標應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所以壹定沒有到投標保證金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投標保證金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投標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中標通知書是在保證金有效期和投標有效期之前、之後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的發出並不意味著投標的結束或投標的終結,後面簽訂了合同,退回。我不知道我的解釋是否合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