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24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是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並被鑒定為壹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從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