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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建法第幾章優先受償權?

法律主觀性:

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後,抵押權人對拍賣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所得有優先受償權。當事人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原因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證書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民法典》第447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享有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35條規定,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出質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提供擔保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條* * *享有本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的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未得到充分清償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視為普通債權;該債權應當視為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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