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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判決程序錯誤的情況

法律分析:壹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壹級審理。第壹審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在中國,普通的第壹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性質嚴重、問題復雜、影響廣泛的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壹審是終審。無論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對壹審程序都有詳細的規定。壹審程序的壹般步驟如下:

審查檢察院提起的公訴;

對於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做好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宣布開庭;

法院調查;

法庭辯論;

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評論和句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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