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第六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相應業務主管單位。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提供服務。
國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組織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負責研究、協調和解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監督管理和服務便利方面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