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說,壹審判決正確適用法律是二審法官維持原判的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但判決結果正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糾正判決、裁定的錯誤後,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維持。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宣布,所有判決都應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第二百零三條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