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組成。具體流程如下:
1.需要和小區物業協商。壹是成立籌備組,成立業主委員會;
2.業主向當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3.籌備組開始起草業主公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4.召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前15天通知全體業主;
5.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人數通常為5~11,成員人數也可根據小區情況在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規定。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九條壹第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了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