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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和標準。

法律分析: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和標準: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出資或者融資的項目,包括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且資金占出資比例超過65,438+00%的項目;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且資金可能占主導地位的;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和幫助資金的包括使用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和幫助資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其他關系社會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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