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是指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並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等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註冊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是負責提供藥物知識和藥學服務的專業人員。藥師負責檢查醫生開出的幾種藥物之間是否存在藥物相互作用,並根據患者的病歷和醫生的診斷,為患者建議最合適的劑型和劑量。同時,他們還會教患者註意什麽,如何服藥。
從事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單位以及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明確規定執業藥師需要擔任的職位。
該法律規定: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我國由此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發布《人事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關於修改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34號[1999]),修訂了原考試管理辦法,明確執業藥師和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人事部和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 * *共同負責考試工作,日常工作委托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具體考試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2065438+2009年3月,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原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基礎上,制定了《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