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超過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超過5年的;3.擔任董事、廠長或者經理並對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數額較大的個人債務到期未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