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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職工、董事享受待遇。

法律分析:董事由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董事任期壹般在公司內部規則中規定,有固定和不固定之分。定期將董事任期限定在壹定期限內,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不定期是指自任期之日起三年後改選。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免職原因是:任期屆滿未能連任;違反股東會決議;股份轉讓;我辭職;其他原因,如公司破產或解散、董事死亡或無行為能力等。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超過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超過5年的;3.擔任董事、廠長或者經理並對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數額較大的個人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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