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對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而求職的外國人,在終止其職務或就業的同時,可處以最高65,438+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出境。對私自雇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在終止雇用的同時,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承擔遣返私自雇用的外國人的全部費用。
中國人和外國人出入境法規基礎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已經2013年7月3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37號令公布。《條例》共分五章39條,包括總則、簽證種類及簽發、停留居留管理、調查遣返、附則,自13年9月起施行。1986年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頒布,2013年7月國務院修訂。
參考數據
法律。法律[引用時間2018-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