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登記時,還需要出具本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壹方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或者臺灣省居民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身份證和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壹方為華僑的,應出具本人有效護照、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壹方為外國人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於印發《
第二十八條受理婚姻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擁有管轄權;
(二)男女雙方要結婚的,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五)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雙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張;
(八)當事人持有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