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評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重新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以該項目建設總投資1%以上5%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恢復原狀; 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我國法律規定的“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有兩個要件:壹是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二是開工建設。
因此,建設項目雖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但已停止建設,應視為“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終結。未經批準擅自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和未經批準擅自停止建設的建設項目,均符合“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壹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