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嚴重行為。
1,侮辱他人。
2.侮辱必須公開進行。所謂“公開”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或者以能夠使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
3.侮辱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但必須是特定的、可識別的。
4.公開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嚴重,只是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