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E機構出資1-10%,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出資10%-30%,其余資金由PE機構負責籌集。
2.PE機構出資1-2%,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作為單壹LP出資其余部分。
3.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及大股東控制的其他公司)與PE機構* * *共同發起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設立M&A基金作為GP,上市公司出資20-30%,其余部分由上市公司與PE機構* * *共同負責募集。
4.上市公司出資65,438+00-20%,結構性投資者出資30%及以上為優先,PE機構出資不足65,438+00%,其余部分由PE機構負責募集。
5.上市公司出資不到65,438+00%,PE機構出資30%,其余由PE機構負責募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四十四條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可以采取封閉式、開放式或其他方式運作。
封閉式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基金份額總額固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開放式運作模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可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申購或贖回的基金。
其他運作方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銷售、交易、申購和贖回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