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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司法解釋。

壹物無二罰是指同壹違法行為人違反同壹法律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兩次或重復罰款。“壹事不再罰”原則是指對違法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以同壹事實、同壹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同壹事實、同壹理由是壹事不再罰原則的相同要素,二者缺壹不可。同壹事實是指同壹違法行為,即從其構成要件來看,只符合壹種違法行為的特征。相同的理由意味著相同的法律依據。堅持壹事不再罰原則,應把握兩個要點:壹是同壹違法行為已被行政處罰,不應在同壹法律依據上再次處罰;二是不同行政機關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對同壹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為此,有必要澄清壹個問題。這裏有幾個不同的概念,即壹個是不再處罰,另壹個是不同機關對同壹違法行為的不同處罰。並罰是指同壹機關對同壹違法行為給予不同形式的處罰,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所允許的。同樣的法律規範規定不同的行政機關有權對同壹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也是合法的。堅持壹事不再罰原則,既要防止重復處罰、多次處罰,又要防止原則被擴大化解讀,使違法者逃脫應有的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個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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