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層次,信息系統被破壞後,會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但不會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2、第二層次,信息系統被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會危害國家安全;
3、第三層次,信息系統被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4、第四級,信息系統被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
5.五級:信息系統被破壞後,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壹條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護網絡不受幹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被泄露、竊取或者篡改:
(壹)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技術措施,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采取技術措施監控和記錄網絡運行狀態和網絡安全事件,並按照規定保存相關網絡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