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未經同意安排勞動者超過這個工作時間標準,並且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必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延長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超出範圍的加班應支付至少150%的工資。如果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4小時,不遵守規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加班規定的法律依據:
1.《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
2.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並保證勞動者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
3.特殊行業或崗位可能有特殊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日,但仍需遵守加班工資等相關規定;
4.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非法要求的加班,並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者賠償勞動者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部分用人單位未協商同意且未支付加班工資,違反法律規定。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應限制在法定範圍內,並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