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如下:1,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不處理、不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2.第壹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障食品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