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嚴格來說叫“法律行為”,我國民法叫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口頭形式:這種形式簡單明了,但有爭議時往往很難舉證。對於數額較小並能立即解決的法律行為,以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但如果法律規定不能使用口頭形式,如果使用,其行為無效。
2.書面形式:壹般來說,書面形式只有簽字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用口頭形式表示。
3.公證形式由公證處進行公證,可以使行為人的意思得到最有力的證明。
4.登記表:即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通過主管機關批準登記的形式予以確認。
5.默示形式:行為人沒有明確表示自己的意誌和願望,但法律認為可以從其行為中推斷出其意誌和願望。這種形式稱為默示形式。
6.推定行為:行為人以某種行為作為自己的意思表示,或者他人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推斷出自己的意思表示。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推定必須合法合理。
7.沈默:行為人以不作為的形式做出的意思表示,或者他人根據其沈默推斷出行為人具有某種意思。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沈默才能被認定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