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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終結和最終版本的區別

法律分析:執行終結是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民事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壹種重大處罰。裁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執行程序終結,今後不再恢復。“終結本執行程序”壹般是指在申請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法院認定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窮盡其他執行手段仍無法結案,或者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但未履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職權或者應申請,決定依法終結案件執行程序的壹項特殊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民法院終止審理: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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