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付、自負和醫保對賬單上自付的區別
1.個人自付:指在保單範圍內,但需要個人承擔的費用,通常由四部分組成。
(1)醫保起付線以下、封頂線以上的部分;
(2)乙類自付費用是指乙類藥品和診療項目的自付費用,雖納入醫保政策範圍,但被保險人必須先支付壹定比例,如乙類藥品10%,乙類診療項目20%。
(3)超限金額是指超限金額,是指甲、乙類藥品、診療項目和耗材雖納入醫保政策範圍,但醫保支付的標準單價。
(4)其余部分按相應比例計入醫療保險報銷金額。
2.個人費用:指不在醫保政策範圍內的費用,包括自費藥品、自費醫療項目、自費服務等。
3.個人自負:是醫療總費用中醫保報銷後妳需要承擔的費用,即個人自付+個人自付。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