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的生效時間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1)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