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條外商投資合作企業應當按照“誰派遣,誰負責”的原則,在派遣人員出國前對其進行出國安全教育和應急培訓,提高其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增強其綜合安全管理能力。實施工程總承包的外商投資合作企業應對參與合作的分包商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負總責。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不得派遣。
第六條外商投資合作企業應當制定派出人員行為準則,規範派出人員在境外的行為,要求派出人員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第七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工商聯,對本地區外商投資合作企業境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中資企業和機構進行定期安全培訓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