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法中,內海實際上被歸類為內水類別和領土的壹部分,國家對其行使完全和專屬的主權。
領海由壹國的領海基線與內海隔開,國家對其擁有主權。然而,作為海洋的壹部分,領海作為壹個開放水域,在國際航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壹定程度上,向無害商業航運開放領海有利於國際經濟、貿易和文化交流。因此,海洋法在領海制度中規定了無害通過。
毗連區是領海以外與領海毗連的海域,寬度壹般為12海裏。國家對毗連區沒有完全的主權,但主要對在其領土和領海內違反特定法律和規章的行為行使控制權。這壹區域類似於領海外的“緩沖區”,主要目的是防止利用領海邊緣進行走私、偷渡或敵對宣傳等非法活動。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對海洋的經濟權利。其中,專屬經濟區主要針對的是國家對海洋底土和水體上方自然資源的專屬經濟權,而大陸架針對的是國家對海底大陸架及其下方自然資源的專屬經濟權。因此,壹個國家大陸架寬度的確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壹個國家大陸架的實際地理分布,而不像專屬經濟區那樣規定壹個固定的寬度。如前所述,國家對上述兩個領域的權利主要是經濟權利,不涉及其他。因此,在航運、海底電纜、管道架設等非經濟領域,其法律地位基本等同於公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