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是指依法劃定的,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計劃人口增長需要而專門保護的長期穩定的耕地。耕地是指種植糧食、油菜、蔬菜、飼料等農作物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調整種植結構,但禁止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果樹,禁止治沙、取土、燒磚、建墳、采石、采礦、建房,禁止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和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因征用土地或者改變耕地用途占用基本農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完善占補平衡的意見》,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即使批準占用,也要補充同等數量和面積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類。總之,要保證80%以上的耕地是基本農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條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正在實施改造計劃的耕地,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和教學試驗田。
衍生問題:
土地法是否規定基本農田可以改種灌木等作物?
不能改種灌木作物國家劃定的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作物生產、蔬菜生產、農業科研和教學試驗田,禁止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