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按揭款和房屋增值部分歸雙方所有。
例如:
老公婚前買房,價值654.38+0萬,老公首付50萬,房貸20年,每個月也是5000。如果結婚三年後房子價值仍為654.38+0萬,丈夫需要支付妻子5000 * 50% * 654.38+02 * 3 = 9萬元。
上面的例子是基於房子價值不變,財產分配不變的假設。現實生活中壹般不會出現。
那麽,房子價值發生變化後,房子怎麽分配呢?
首先,房子升值了。還是上面的例子,只有離婚的時候,房價漲到654.38+0.2萬,那麽除了上面例子中的房貸,增值的20萬也是老婆的壹半!
第二,房子貶值了。還是上面那個例子。只是離婚期間,房價下跌,房子只值80萬。從結婚到離婚,老婆還有權拿到壹半的按揭款!
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根據這壹條,婚姻期間的抵押是夫妻雙方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根據該條規定,丈夫婚前購買並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所有權歸丈夫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讀(二)
第十壹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 * * *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根據這壹條,房屋增值部分仍為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