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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司法解釋

野生動物的司法解釋如下:

保護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調查、監測和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野生動物野外分布面積、種群數量和結構;

2.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面積和生態狀況;

3.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面臨的主要威脅;

4、野生動物人工繁殖及其他需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

野生動物由下列部門管轄:

1,國務院林業草原;

2、漁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綜上所述,野生動物是指由規定的部門管轄,並經過對其棲息地條件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的動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野生動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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