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可以依法征用農村土地,然後將征用的土地轉讓給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2、政府征用土地,應當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後可依法征收,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可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如果村民需要安置,還需要支付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經國務院批準:
(壹)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
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