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立法機關和權力機關,在所有國家機關中具有特別崇高的法律地位。其作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權通過《立法法》得以具體化,而其作為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壹直是原則規定的。這壹原則性規定,即使人大的監督權形同虛設,也使相關國家權力處於監督缺失的狀態,嚴重不利於依法治國包括依法行政的實施。同時,這種情況使得人大的監督行為無法可依,同時也因為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規則而導致壹些監督適用不當。在此背景下,制定監督法使之具體化、規範化就顯得尤為必要。人大常委會是其常設機構,制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尤為必要。現在頒布的這部法律,對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監督計劃和預算,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備案審查規範性文件,審議決定撤職案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它的頒布對加強人大對法制建設乃至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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