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蓋章。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