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的有效性。證據的效力是指公證書是壹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執行效果。強制執行效力是指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法律行為要件的有效性。公證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有效性,是指壹項具體法律行為只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國際慣例和當事人的約定,經過公證後才能成立並產生法律效力。反之,則無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公證機構是在市、區縣(自治縣)、市設立公證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市轄區也可以設立公證處。公證處是國家公證處,代表國家行使公證職能。公證處由公證員和助理公證員組成。根據需要,可以指定壹名主任和副主任領導公證處的工作,但主任和副主任必須是公證員,必須履行職責。
壹切公證行為均由公證員辦理,公證員助理協助公證員辦理公證行為。公證處受當地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司法部通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對全國的公證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公證書不僅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在國外也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可靠司法文書,在國際交往中被廣泛使用。
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在國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它是國際民事和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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