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案件屬於公訴案件,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壹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解員或者其他組織,由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法律規定,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涉嫌侵犯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財產犯罪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刑事案件,以及除瀆職以外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刑事案件,納入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範圍。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