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立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交存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金額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金額的銀行保函。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交存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增加質量保證金654.38+0.2萬元。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於旅行社。
擴展數據:
《旅行社條例》第七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
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政府網-旅行社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