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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選址意見書是編制項目可行性報告的法律依據?

壹、嚴格來說,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需要項目選址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結論可以是項目可行與否。項目可行性研究只是研究項目是否可行,得出結論,說明項目中存在的問題。

B.目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大多是為了項目審批。項目獲得批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縮寫。項目獲得批準的,應編制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並出具批復文件。現實中很多人都沒有做過測評工作。

C.NDRC審批、核準壹個項目,前提條件是對土地、環境、規劃有意見。如果沒有,NDRC會審批或核準,所以項目可行性報告壹般附有選址意見。

d、規劃局不僅出具了項目選址意見,還對辦公用地、公共用地等國有投資項目出具了項目選址意見。私人的出具《規劃條件通知書》,規劃局根據土地用途和性質出具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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