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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論述了抵押、質押和留置權的概念及其異同。

答:概念(具體內容略)。相似之處:都屬於擔保物權,具有與擔保物權相同的特征:(1)物權;(2)實體代位;(3)從屬關系;(4)不可或缺。質押與留置權、抵押權相比,有其自身的特點,在(1)的設定上有所不同。留置權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是法定的擔保物權,而質押、抵押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產生的,是約定的擔保物權。(2)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不同。抵押權壹般以登記為成立或生效。質權和留置權的設立和效力都是以占有的轉移為前提的。但留置權的標的必須是債權人事先占有的,質押成立時質押隨之轉移。(3)題材不同。抵押的客體主要是不動產,包括部分動產,質押的客體包括動產和除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壹般限於動產。(4)效力差異。留置權沒有追索權。當留置權人喪失對標的物的占有,不能依占有保護規則返還時,留置權消滅。抵押和質押具有溯及力。同壹財產同時存在抵押、質押和留置時,留置效果最好,其次是抵押和質押。(5)實現條件的差異。抵押、質押的實現條件是債權已到期未清償或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情形發生。留置權的實現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6)滅絕原因不同。抵押和質押不受債務人提供新擔保的影響。留置權因債務人提供另壹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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