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改姓需要辦理以下手續:1,戶口本;2.身份證;3.孩子的戶口本;4.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由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壹千零壹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
(a)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