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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中等風險區政策

壹、上海中等風險區的控制措施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方案(第9版)》規定,將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在壹定時間內停留和活動且可能存在疫情傳播風險的工作場所、活動場所等區域劃為中等風險區域,根據流向調查研判結果劃定風險區域範圍。

在上海中風險區采取了“人不離區,分峰取物”等控制措施,並進行相應頻率的核酸檢測。連續7天無新增感染,第7天完成壹輪核酸篩查後風險區人群全部為陰性,降為低風險區。

二、上海的國內防疫政策。

對曾在中等風險區居住7天以內的人員,在抵滬後實施“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並在1、4、7日三天進行新冠肺炎核酸檢測。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根據上海市防疫條例,有明確防疫要求的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員,必須在72小時內(從采樣時間算起)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在我市中風險區采取“人不離區,錯峰取物”等管控措施。對曾在中等風險區居住7天以內的人員,在抵滬後實施“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並在1、4、7日三天進行新冠肺炎核酸檢測。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不能停”的企業

1,醫療保健和保護

2.居民生活

3.國計民生

4.城市運營等。

法律依據

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

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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